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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彌勒皇教基金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告知書
111年10月15日經董事長核准訂定
宇宙彌勒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絕對尊重且保護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27條第3項及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宇宙彌勒皇教基金會
二、適用範圍: 1.本告知書內容適用於本基金會舉辦之各種宗教服務項目、社會服務、社會工作、祈福法會、公益活動、非營利組織業務、本基金會所提供之網站服務並適用各該網站之隱私權政策(但連結外部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宜,本基金會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2.基於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專業技能、工作經驗、緊急連絡關係人及其連絡方式、個人照片)之目的,並符合與員工間成立雇傭契約關係之法定事由,於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3.法人對董監事及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 4.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當事人申請提供宗教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靈性祈福、祖先祭祀、風水堪輿、命理問事、法會法事、公益活動、氣功教學、禪修活動、演講、講座),及當事人發心主動贊助敬獻捐獻與建廟功德金時由當事人正確告知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性別、聯絡方式(電話、地址、電子信箱)、國籍、公司名稱及其統一編號、金融帳號或類似功能帳號、信用卡/簽帳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等。
四、個人資料來源: 1.經當事人同意而主動告知。透過個資當事人親送、郵遞、網路傳輸、口頭、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2.本基金會所屬網站因當事人使用網路服務而註冊、訂閱、報名活動、申辦特定目的服務等輸入的資料與紀錄。 3.利用本基金會網站所提供的聯絡信箱、客服信箱或各項線上申辦服務,需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時,各承辦單位依辦理的相關需求,請當事人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電子信箱、通訊住址及戶籍地址等個人最新、最真實之資料,係為提供當事人靈性祈福、祖先祭祀、風水堪輿、命理問事、法會法事、公益活動、氣功教學、禪修活動、演講、講座等特定目的之宗教服務。
五、蒐集目的: 1.本基金會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乃運用於當事人申請靈性祈福、祖先祭祀、風水堪輿、命理問事、法會法事、公益活動、氣功教學、禪修活動、演講、講座等宗教服務時,承辦人員與神職人員能提供正確的服務,協助當事人身心靈的平衡調整及維護當事人的宗教自由精神意志。 2.使用本基金會暨網站所提供之各項特定服務,網站會記錄註冊會員者上站的IP位址及在網站內所瀏覽的網頁資訊,僅供本基金會管理單位內部進行網站流量和網路行為調查的分析,以利於提昇本網站服務品質的目的。但單純在本網站的瀏覽行為,並不會蒐集任何有關個人的身份資料。
六、個人資料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教友或信眾宗教服務期間、本基金會推動各項特定目的服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保存年限。 2.地區:申請宗教服務之當事人所在地區。 3.對象:本基金會、依法有調查職權機關。 4.方式:紙本、電子文件或其他何於當時科技的適當方式。
七、個資當事人得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時,須依本基金會規定驗證確認本人身分後受理申請,並依個資法第13條規定以何於當時科技的適當方式提供。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本基金會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關於個資保護管理的連絡電話:(02)2561-2249。
八、當事人應自行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及正確,若當事人未提供正確資料或故意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基金會得婉謝、延遲或無法為當事人提供任何之宗教服務。
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1.嚴密保存在本基金會的資料處理系統中,並適度設定資料管理與使用的權限,使用或存取範圍限於其本身業務相關,並負妥適保管個資文件之責任。 2.要求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的成員必須對電子檔案資料視實際需求設定密碼管理,並加強對所屬人員及設備之管理。紙本文件於不使用或下班時,遵守桌面淨空,中高等級機密文件時須固定收納於抽屜或櫥櫃並上鎖。 3.個資於存取期限屆滿,或已完成特定目的服務且無須保留的必要,確實刪除資料或格式化,或採物理方式破壞、銷毀。 4.資訊部門擬定預算,為存有個資的電腦系統安裝防毒軟體,避免惡意程式與系統漏洞對作業系統產生威脅而生之個資安全事故。 5.定期或不定期對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的成員進行個資保護教育宣導,並於本基金會行政會議時就各成員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情形進行適當性討論,提升個資保護意識與認識,避免侵害當事人個資權益。
十、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本基金會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基於人事管理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保存期限經求職者書面同意後,其相關個人資料將存於當事人之人事資料袋及特定電子儲存設備或電子資料夾至少15年,並視實際情形對其電子檔案設定密碼,且非經負責人或管理者授權不得參閱、使用或存取。
十一、當事人詳閱並瞭解此一告知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依自主意願完成申辦點燈祈福服務與宗教皈依,並主動贊助功德金及工本費者,視為同意本基金會此告知書及同意本基金會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十二、本告知書將因應需求與國家規定隨時進行修正。修正後之條款將隨時更新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