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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彌勒皇教基金會及相關單位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告知書
112年9月2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宇宙彌勒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中華民國法雨普濟協會與中華彌勒一貫道協會(以下簡稱相關單位)尊重且保護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27條第3項及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機構名稱:
財團法人宇宙彌勒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法雨普濟協會、中華彌勒一貫道協會
二、適用範圍:
1. 本告知書內容適用於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舉辦法會、法事、禪修活動、點燈祈福、皈依、命理問事等宗教服務項目、信眾贊助、敬獻與使用宇宙彌勒淨土網站之相關服務(但連結外部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事宜,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2.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當事人申請提供或參與第二條告知的宗教服務項目或範圍時,由當事人正確告知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性別、聯絡方式(電話、地址、電子信箱、社群帳號等)、照片、國籍、金融帳號或類似功能帳號、信用卡/簽帳卡帳號、存款帳號或其他個資等。
四、個人資料來源:
1. 經當事人同意而主動告知。透過個資當事人親送、郵遞、網路傳輸、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而取得之個人資料。
2. 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所屬網站因當事人使用網路服務而註冊、訂閱、報名活動、申辦特定目的服務等輸入的資料與紀錄。
3. 利用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網站所提供的聯絡信箱、客服信箱或各項線上申辦服務,需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時,各承辦單位依辦理的相關需求,請當事人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電話、地址、電子信箱、社群帳號等)等個人資料。
五、蒐集目的:
1. 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乃運用於當事人申請提供或參與第二條告知的宗教服務項目或範圍時,承辦人員與神職人員能提供正確的服務,協助當事人身心靈的平衡調整及維護當事人的宗教自由精神意志。
2. 使用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網站所提供之各項特定服務,網站會記錄使用者上站的IP位址及在網站內所瀏覽的網頁資訊,僅供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內部進行網站流量和網路行為調查的分析,以利於提昇本網站服務品質之目的。但單純在本網站的瀏覽行為,並不會蒐集任何有關個人的身份資料。
六、個人資料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1. 期間: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推動各項特定目的服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保存年限。
2. 地區:臺灣地區。
3. 對象: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依法有調查職權機關。
4. 方式:紙本、電子文件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的方式。
七、個資當事人得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時,須依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規定驗證確認本人身分後受理申請,並依個資法第13條規定以合於當時科技的方式提供。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申請查詢閱覽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台幣20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參考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申請製給複製本者,10張紙內以100元/次計收,超過10張紙以6元/張計收。關於個資保護管理的聯絡電話:(02)2561-2249/2581-5319。
八、當事人應自行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及正確,若當事人未提供正確資料或故意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得婉謝、延遲或無法為當事人提供任何之宗教服務。
九、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1. 嚴密保存在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的資料處理系統中,並適度設定資料管理與使用的權限,使用或存取範圍限於其本身業務相關,負妥適保管個資文件之責任。
2. 要求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的成員必須對電子檔案資料視實際需求設定密碼管理,並加強對所屬人員及設備之管理。紙本文件於不使用或下班時,遵守桌面淨空,中高等級機密文件須固定收納於抽屜或櫥櫃並上鎖。
3. 資訊部門擬定預算,為存有個資的電腦系統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時更新病毒碼,避免惡意程式與系統漏洞對作業系統產生威脅而生的個資安全事故。
4. 定期或不定期對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的成員進行個資保護教育宣導,並於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行政會議時就各成員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情形進行適當性討論,提升個資保護意識與認識,避免侵害當事人個資權益。
十、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當事人詳閱並瞭解此一告知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主動申辦第二條告知的宗教服務項目並贊助功德金,視為同意本基金會及相關單位此告知書及同意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十二、本告知書將因應需求與國家規定隨時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條款將刊登於網站上。